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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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即使苹果也不得挑战我国法律法规
来源:荆楚网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6日作者:

     [提要]苹果无视我国的部门规章,单方面制定了这样款免除自己义务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属无效条款。

  自从ipad商标案后,苹果客服事件,又再次给苹果抹黑,并引起了人们关注。

  事件回顾:

  市民毕先生花了2399元买了台苹果ipod touch4,保修期内不慎损坏,又交了1323元置换一台新机器,但苹果保修人员强调新机器保修期只按旧机器算,不仅如此消费者拨打苹果公司售后服务热线求助时,经常遭到“踢皮球”的待遇,客服人员对求助相互推诿的现象辩解为公司规定需协调多个部门解决,这一切这让毕先生很气愤。记者拨打了苹果的400的客服电话,发现上述情况属实,苹果态度依然强硬。

 

律师观点


  对此,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周哲律师认为,苹果售后人员提供的保修合同第一条显示:“折新后的手机享有与服务网点约定的保修期限”,这显然违反我国法规的规定。我们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苹果无视我国的部门规章,单方面制定了这样款免除自己义务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属无效条款。

  周哲律师说到,即使所谓的“苹果规则”也不能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对于苹果的霸王条款,消费者享有诉讼的权利。虽然标的不大,很多消费者可能不会走诉讼途径,但是这种不满的情绪在中国是很容易传播,苹果即使为了自身利益也不能视而不见。

  无论是前阵子ipad商标案引发的对于苹果“海盗精神”的探讨,还是这次引发的对于“苹果规则”的嘲讽。苹果应当从中认识到,在我国本土销售其产品必须尊重我国的法律法规,必须尊重我国的消费者,否则即使苹果的产品设计本身再注重用户体验、再人性化,其售后服务的拙劣以及我行我素的态度必然会掩盖其光芒。